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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(me)情形下法院會(huì)判決離婚?

答:我國(guó)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
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準予離婚:
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
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(chéng)員的;
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;

(五)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除上述五種(zhǒng)情形之外,一方被(bèi)宣告失蹤,另風光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,應準予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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